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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熊家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熊家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74号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22号9G座,注册号:91320102589430926C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康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家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家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云       根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邹开亮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