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熊家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熊家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74号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22号9G座,注册号:91320102589430926C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康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家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家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南京新果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云 根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邹开亮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