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辉与贾跃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贾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32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贾跃林,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身份证号130322196901202410.李辉与贾跃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跃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辉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跃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辉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跃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梁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