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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广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400号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广文,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广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来峰、被告人周广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周广文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曹县临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普连集镇刘堂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李某2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广文逃逸。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广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周广文主动到曹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周广文方赔偿被害人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3.5万元,已实际履行,取得了对方谅解。已实际履行,取得了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广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周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曹县公安局曹公(法)鉴(尸)字[2017]J-0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周广文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周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广文方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广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袁柏松人民陪审员  沈祥民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