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7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勇、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勇,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320号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法定代表人:XX,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坤,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勇,男,1991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芬,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勇、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谭勇主动偿还贷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冉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