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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金波与宋道强、张子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波,宋道强,张子锋,刘飞,王效利,杨正连,张明成,潘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692号原告:王金波,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宋道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子锋,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飞,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效利,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杨正连,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明成,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潘小青,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诉七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金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计671元,由原告王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