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1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建伟与深圳市富来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伟,深圳市富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278号原告:吴建伟,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富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晓。原告吴建伟与被告深圳市富来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吴建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伟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建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建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童佳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