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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张梅与彭永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彭永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7028号原告:张梅,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被告:彭永富,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原告张梅诉被告彭永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梅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彭永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彭永富返还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14时,张梅在邮政储蓄银行给其子转账时,误转入彭永富账户内。经多次与彭永富联系还钱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彭永富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0日14:49:31,张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转账时,误将2000元现金存入了彭永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次日,张梅发现存入错误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认为,被告彭永富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彭永富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张梅存入其账户的2000元,其应将该款项返还张梅。故张梅请求彭永富返还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永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梅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彭永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款项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