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5674冯克青与无锡卯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青,无锡卯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674号原告:冯克青,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无锡卯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戈凡。原告冯克青诉被告无锡卯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冯克青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冯克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克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克青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