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1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升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能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能沛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41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升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南路51号第四层D,实际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豪丰科技园二区四楼。法定代表人:肖能沛。被告:肖能沛,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升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能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因本案须以(2016)粤03民初2590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作出(2016)粤03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9月28日,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