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飞萍、程继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萍,程继金,汪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陈飞萍,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仙居县,汉族。被执行人程继金,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汪红珍,女,1982年9月5日出生,住仙居县,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飞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浙1024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继金、汪红珍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判决,程继金、汪红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飞萍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经调查被执行人程继金、汪红珍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公安部门等财产状况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难以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陈飞萍的本案债权暂未能受偿。因被执行人程继金、汪红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年月日,申请执行人陈飞萍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材料、执行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4执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继续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华海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