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张万红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红,白银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执复1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万红,女,汉族,生于1960年8月15日,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白银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西路。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万红于2017年5月23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景泰县法院(2015)景执字第419-2号执行裁定。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甘042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万红异议申请。张万红不服,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万红请求:1、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2、景泰县人民法院解除对其的查封。本院查明,执行申请人白银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万红位于景泰县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的自有柜台36节,并向景泰县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景泰县人民法院移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兰州立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查封柜台进行价格评估并作出了价格鉴定报告,申请人张万红对此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于2016年3月7日申请重新评估。景泰县人民法院随即移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委托评估,但因张万红与评估机构就评估费用事宜未解决,致使重新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将该案退回。2016年7月15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执字第4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申请人张万红位于景泰县世纪商务公司的36节柜台。两次拍卖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卢有刚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其借款72万元。2017年5月16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执字第4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张万红上述所有的36节柜台折抵申请执行人借款白银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2万元。申请人张万红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执字第419-2号执行裁定,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甘0423执异20号裁定书,驳回了张万红异议。张万红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3执异20号裁定书,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红民间借贷纠纷议案过程中,查封、评估、拍卖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复议人张万红请求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3执异20号裁定书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红武审判员 陶丽莉审判员 赵三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岳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