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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催2号申请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xxx号。法定代表人:Dr.RalfHansCramer。委托代理人:黄民钦,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持有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45万元、出票人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