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催2号申请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xxx号。法定代表人:Dr.RalfHansCramer。委托代理人:黄民钦,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持有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45万元、出票人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