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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殿义与安明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义,安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殿义,男,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安明友,男,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李殿义与安明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