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殿义与安明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义,安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殿义,男,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安明友,男,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李殿义与安明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