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建明与温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明,温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冯建明,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垃圾处理厂职工,住原平市体育北路公安局宿舍。被执行人:温武元,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冯建明与温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温武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武元存款102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