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希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01刑初1277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希群,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于农一师五团,中专文化程度,温宿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温宿县。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希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哲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希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孙希群驾驶×××号轻型货车在阿克苏市乌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际博览中心前路段时,碰在该路段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麦麦提·库瓦尼,致麦麦提·库瓦尼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孙希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麦麦提·库瓦尼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希群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孙希群的行为以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希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物证采集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书、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希群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希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孙希群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希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