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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262号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216-3号。法定代表人周良。委托代理人李洪中,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坚,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太��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