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捷斯特阀门(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林献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斯特阀门(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林献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018号原告:捷斯特阀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邮局东侧。法定代表人:梁成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艳,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林献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园区创业路58号。法定代表人:耿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捷斯特阀门(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林献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斯特阀门(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