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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四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802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四堂,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四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四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赵四堂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两轮摩托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与吕变停放在路边的豫A×××××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四堂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赵四堂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5.86mg/100ml。另查明,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赵四堂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四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蔡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人吕变、党某、刘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上公交认字[2017]第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670号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四堂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四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四堂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四堂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四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四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㈠、㈤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四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