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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光应与肖旦、肖志、唐美娥、肖正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应,肖旦,肖志,唐美娥,肖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赵光应,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肖旦,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肖志,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唐美娥,女,汉族,1957年4月26日出生,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肖正佳,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地址邵东县。赵光应与肖旦、肖志、唐美娥、肖正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14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旦、肖志、唐美娥、肖正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光应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旦、肖志、唐美娥、肖正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光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旦、肖志、唐美娥、肖正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光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伯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