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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枣园市场园。法定代表人:许引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梓荣。上诉人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刀豆网络���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均在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鉴于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由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