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6490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邓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邓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49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1043657M,住所地靖江市通江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被告:邓珊珊,女,199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邓珊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