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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绿原兔业有限公司、陈菊芳、李勤、陈秀芳、杨云、陈昌明、张素珍、李烈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绿原兔业有限公司,陈菊芳,李勤,陈秀芳,杨云,李烈荣,陈昌明,张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贾晓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礼红,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克胜,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绿原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法定代表人:��菊芳。被执行人:陈菊芳,女,生于1969年10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勤,男,生于1967年8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秀芳,女,生于1970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杨云,男,生于1969年3月1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烈荣,男,生于1940年11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昌明,男,生于1946年3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素珍(曾用名张术珍),女,生于1946年1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绿原兔业有限公司、陈菊芳、李勤、陈秀芳、杨云、陈昌明、张素珍、李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菊芳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段xx号地中海蓝x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陈菊芳与李勤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段x号x小区x幢x单元x层xx号住房及x幢x层xx号车库,并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绿原兔业有限公司、陈菊芳、李勤、陈秀芳、杨云、陈昌明、张素珍、李烈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陈菊芳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段XX号XX小区XX幢X单元X层XX号住房;二、拍卖被执行人陈菊芳与李勤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段XX号XX小区XX幢X单元X层XX号住房和嘉陵区XX路X段XX号XX小区XX幢X单元X层XX号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