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艳君、穆艳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恢142号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艳君、穆艳慧: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艳君、穆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