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来福、陆云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来福,陆云雷,王佳友,杜宝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201号原告: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吴庆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李来福,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陆云雷,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佳友,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杜宝文,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来福、陆云雷、王佳友、杜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希华人民陪审员 肖庆良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