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瑞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瑞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704号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新利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靖江市瑞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红英村杨家埭19号。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瑞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嵇 阳代书记员 范荣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