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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潘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潘立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510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被告潘立坤。本院在受理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潘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恩审 判 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