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绍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绍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0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绍平,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绍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蒋绍平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商业街信诚地产,由同案人驾驶摩托车在门口接应,蒋绍平进入上址盗得谭某内有现金人民币(下同)1100余元的挂包1个,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蒋绍平到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涌边街沙路桥旁锦龙装饰工程部档口,趁黎某熟睡之机,进入该档口欲盗窃黎某放置在沙发处的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时,因被黎某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共价值3395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蒋绍平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蒋绍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蒋绍平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蒋绍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绍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蒋绍平伙同一同案人到本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商业街信诚地产,由同案人驾驶摩托车在门口接应,蒋绍平进入上址盗得谭某内有现金1100余元的挂包1个,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蒋绍平到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涌边街沙路桥旁锦龙装饰工程部档口,趁黎某熟睡之机,进入该档口欲盗窃黎某放置在沙发处的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时,因被黎某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共价值339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蒋绍平的供述,被害人谭某、黎某的陈述,证人陆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绍平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绍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蒋绍平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蒋绍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蒋绍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蒋绍平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绍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