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尚文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文,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3300号原告:陈尚文,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石火,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秋阳,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嵩山路60号群众服务中心3、7号楼。原告陈尚文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尚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尚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尚文负担。审 判 长 唐知莹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细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