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志兵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兵,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509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罗志兵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8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志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30622.00元,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368523.00元,尚有余款62099.00元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天全县公路养护段尚有工程款未结算,我院已裁定扣留此款,待此款拨付后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在天全县公路养护段的工程款拨付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在天全县公路养护段的工程款拨付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