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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基雄与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基雄,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唐基雄。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法定代表人:彭传辉,该矿矿长。唐基雄与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湘1024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基雄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4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基雄与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尤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