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广热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中广热点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597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搂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热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9号楼1层、2层。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广热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经审查,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京华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记员何文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