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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建宁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与陈迎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宁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陈迎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886号原告:建宁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河南西路36号万星首府4号楼二层及夹层。法定代表人:王乾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恺聃,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迎欣,女,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建宁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迎欣劳动争议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建宁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宁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陈迎欣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宁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建宁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