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和解内容兑现申请执行人4000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表示本案剩余债权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