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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松原市利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利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433号原告松原市利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西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25846026450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英,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婷,女,现住松原市开发区。原告松原市利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5日在吉林省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揭贷款购置房屋一套,于2014年10月24日在建行松原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原告为其提供担保。被告贷款本金为23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4日至2029年10月24日,每月偿还2093.75元,被告从2015年11月开始逾期偿还贷款至2017年5月,共计逾期16个月,原告为其代为偿还30152.4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推拖至今没有给付,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情况,又不同意提交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利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