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肖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肖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萍乡市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行长。被告:肖丰,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告肖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9元,减半收取计579.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