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X与王X、蒋X申请支付令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X,王X,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429民督31号申请人:侯X,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王X,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蒋x,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侯X持被申请人王X、蒋x出具的借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X、蒋x支付人民币6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X、蒋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侯X人民币60000.00元。申请费434.00元,由被申请人王X、蒋X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