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施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施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87144-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68号。负责人:陈良君。被执行人:施海华,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与被执行人施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1624531.36元,并负担执行费18645.3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施海华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现鄞州区)曙光路595弄23号(1-14)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