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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孙希凤诉被告刘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凤,刘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062号原告:孙希凤,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贵明,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孙希凤诉被告刘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孙希凤承担。审 判 长  范盛敏人民陪审员  刘锦英人民陪审员  张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