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诉邓满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满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904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被告邓满秀,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满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建军审 判 员 周昌文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