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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89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曾用名陈小军),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陈军酒后驾驶牌照为苏A×××××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京市秦某区鼎新路某向北行驶至43路公交车站附近时停车,被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张某2骑电动自行车碰撞到车尾部,发生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2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陈军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军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认定,被害人张某2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军赔偿了被害人张某2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军具有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军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世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苗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