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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沙宝国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沙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亮,经理。被执行人沙宝国,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司机,住德惠市东十道街吉城府园*栋***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宝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