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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章明、邹京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明,邹京城,夏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刘章明,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武宁县,被执行人邹京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夏琦,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执行刘章明诉邹京城、夏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邹京城、夏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49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宵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