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坤元、叶权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元,叶权根,黄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刘坤x,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叶权x,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洪x,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刘坤元申请叶权x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