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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8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雪松、韩某等与宋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宋刚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633号原告:韩雪松,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韩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韩红,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韩得梅,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原告:韩梦楠,男,200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法定代理人:韩某,男,系原告韩梦楠父亲。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刚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原告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与被告宋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