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8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雪松、韩某等与宋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宋刚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633号原告:韩雪松,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韩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韩红,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韩得梅,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原告:韩梦楠,男,200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法定代理人:韩某,男,系原告韩梦楠父亲。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刚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原告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与被告宋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雪松、韩某、韩红、韩得梅、韩梦楠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