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辉与曹见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失信决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曹见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727执112号申请人:高辉。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见珺。本院在执行高辉与曹见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其他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