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辉与被执行人陈克琦、陈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陈克琦,陈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孙辉,男,1975年6月1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陈克琦,男,1957年8月26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陈国雄,男,1949年7月12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申请人孙辉与被执行人陈克琦、陈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03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贺宏斌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