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3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余志勇与涂式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勇,涂式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5211号原告:余志勇,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伟红,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式尧,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勇诉被告涂式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赛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