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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7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士昌与李国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昌,李国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177号原告:吴士昌,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成,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峰,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士昌与被告李国成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士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为96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谭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