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2270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魅力歌城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魅力歌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27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玲,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魅力歌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衡山路288号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BKJ800。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山魅力歌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黄燕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人民陪审员 周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