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胜与张玉荣、季付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张玉荣,季付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753号原告:刘胜,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荣,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季付娜,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与被告张玉荣、季付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张玉荣、季付娜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张玉荣、季付娜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张玉荣、季付娜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张玉荣、季付娜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1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云杰 更多数据: